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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9-01-03 11:2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对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001年12月27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同时废止。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pdf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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