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产业政策 -> 综合政策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28 11:20:0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

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粤府函〔2019〕147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三、有关要求

  (一)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Ⅵ车用燃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按照该市已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执行。

  (二)轻型汽车新车排放标准信息可查看该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三)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四)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政策解读

  媒体:7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在用国五轻型车4年内可在珠三角内互迁

  【视频解读】广东:国六排放标准7月1日正式施行


平台简介 >
本项目以移动互联网的平台应用,按照供应链和产业链双协同的产业升级路径,引导批发市场从渠道为核心价值转向以产品提质为核心价值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方向,主要的体现是:以大数据为根基,以服务为本源,以平台为窗口,打造促进产业升级的O2O平台,从而协助政府强化产业引导,优化产业生态,提高服务效能。
联系我们 >
扫描二维码,了解更多行业资讯
电话:(8620)83339962 83338102
邮箱:gzpf668@163.com
传真:(8620)8333817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5楼
Copyright@2016,guangzhou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专业市场公共信息平台 粤ICP备1400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