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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文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9-10-12 11:20:00    来源:中国信用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提高发行效率,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要求强化发行信用管理。

本次发布的两则指引基于201461日起施行的《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在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修订。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是本次指引修订的重点之一。要求发行参与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新修订的两则指引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的标准,直接投资人的申请范围变更为“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50名的投资人”,注重投资者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投资和企业债券持券总量的考察。

据悉,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具备一定资格,通过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和招标发行系统直接参与申购或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透明化和市场化,既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又提升了优质投资人的盈利水平,实现双赢。

此外,本次修订还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整合充分体现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

据介绍,两则指引自20191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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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就修订企业债券发行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问:请您具体介绍下本次发行业务指引修订的主要背景?

答:为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我委20144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发行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簿记建档和招标方式发行,发行和定价流程更加规范、透明,保障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平稳、有序推进。

近年来,党中央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不断提高,为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发行业务效率、优化发行业务规则、完善发行参与各方内控制度、强化发行信用管理,不断满足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201812月,我委印发了《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今年前三季度企业债券核准规模稳步增长,这对企业债券发行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近几年债券市场创新发行技术不断涌现,部分已经较为成熟,可有效提升发行成功率,已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在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开展本次指引修订工作。

问:修订后的发行业务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原为九章共四十二条,修订后的指引包括十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其他投资人、内控制度、簿记现场管理、簿记建档流程、企业债券分销和缴款、附则。《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原为九章共四十八条,修订后的指引包括十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其他投资人、内控制度、招标现场管理、招标规则、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附则。本次印发的《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将自2019111日起执行,《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同时废止。

问:本次指引修订重点在哪些方面?

答:本次指引修订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整合《指引》中发行参与人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内控制度设置独立章节,进一步凸显内控制度重要性,充分体现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二是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发行参与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三是适应债券市场发行新形势,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根据市场参与各方需求,一方面赋予企业债券灵活的发行定价权利,发行人可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另一方面调整直接投资人申请标准,充分发挥直接投资人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问:新修订的指引中涉及直接投资人的内容有所调整和修改,请具体介绍下相关的情况。

答: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具备一定资格,通过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和招标发行系统直接参与申购或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透明化和市场化,既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又提升了优质投资人的盈利水平,实现双赢。

新修订的《指引》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的标准,直接投资人的申请范围变更为“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50名的投资人”,注重投资者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投资和企业债券持券总量的考察。

问:修订后的《指引》增加“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预计将对未来的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答:本次指引修订是我委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组合拳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债券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企业债券统一采用严格的簿记建档或招标发行,在市场资金面变化较快的情况下,债券发行窗口期缩短,部分债券发行难度加大,发行利率提高,择期发行案例增多。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相关规则将由我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增加了债券发行前公告日期的弹性。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给予发债企业一定自主选择权,增加发行额度和公告日期安排弹性,有利于提升企业债券的发行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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