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举办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培训的通知
广州市各有关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由商务部2005年第9号令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备案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委托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将于2005年4月上海、北京两地分别举办业务培训。现将外贸发展事务局《关于举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业务培训的通知》(商贸促函[2005]65号)转发如下,请有关企业积极报名参加。
参加培训的企业可直接将《报名回执》传真给组织单位(传真:010-62380927、010-85226454),并抄送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发展处(传真:020-81097902)。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