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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申报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3 14:11:00       


穗外经贸技函〔2015〕40号

 

各区(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外〔2014〕12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级机电和高新类外贸基地项目)的通知》(粤财外〔2015〕64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广东省外经贸专项资金(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或委托出口企业是同一集团内有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或者是为生物医药与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及平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三)近3年来在生产经营及对外贸易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技术含量较高,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支持内容

  (一)国际认证及注册

  (1)医药及医疗器械产品类国际认证及注册。包括美国FDA注册、欧盟CE认证、欧盟EMA认证、欧盟EDQM注册、加拿大HC注册(CMDCAS认证注册)、日本JPAL、澳大利亚TGA注册、美国CAP(美国病理学学协会)认证、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多国GLP认证、其他国家中医药国际认证等;

  (2)医药质量管理体系国际认证及注册。包括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3)医药服务类国际认证及注册。包括国际AAALAC(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

  (1)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研究开发能推动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提高基地的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为医药企业提供公共试验检测、公共认证及注册、公共培训、公共信息、产品设计研发等公共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专业园区、国际孵化器;国际贸易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

  (2)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公共服务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可为我市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提供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支撑。

  (3)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广州市内不少于15家生物医药企业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获得支持后与市商务委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4)公共平台项目应积极参与广州市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促进活动。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国际认证及注册

  对2014年新取得或通过复审的生物医药国际认证及注册,按不超过开展本项认证或注册的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检测费、专家咨询费、文件翻译费、认证费和注册费等)50%给予支持,单个认证或注册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申报不超过5个)。

  (二)公共服务平台

  对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2014年发生的项目建设、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购置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项目研发人员开发费用,网络租赁、系统维护、软硬件升级、市场开拓和宣传推广费用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支持,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广州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组织登记证明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根据申请支持的具体项目,还需分别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 国际认证及注册

  (1)国际认证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2)与相关认证评估顾问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缴纳相关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等。

  2. 公共服务平台

  (1)公共平台建设的情况报告(包括公共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实施情况、运营情况、管理制度和社会效益分析,保障平台运营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软件等情况,为广州市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等);

  (2)公共平台建设资金支出(应列明投资总额,自筹资金及主要来源、申报资金额);

  (3)公共平台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清单、发票汇总表;

  (4)相关费用凭证,包括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5)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发票,或提供免费服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纸本文稿一式二份(需同时报送电子文件),统一使用A4纸,不同申请类别的材料用有色纸相隔,于左侧按顺序装订。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申请单位于7月22日(星期三)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市商务委(技术与服务贸易处)。

 

  附件:1. 广州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报书

  2. 广州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3.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费用发票汇总表(附件下载.doc

 

 

广州市商务委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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