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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4 12:58:00       



发文机构:广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标题: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穗发改规字(2016)1号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4日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经对我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对《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等政策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在省出台公立医疗机构新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之前,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基本保持不变。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执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0%执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下浮20%执行(详见附件2)。公办养老机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附件2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的,参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挂号费、诊查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氧气吸入费、尸体料理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费、人工煎药费、煎药机煎药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价格则不受医疗机构等级的影响,执行统一标准。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2规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再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等制度,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四、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五、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本通知要求,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均应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予以废止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2.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

3.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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