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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贸局(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16-11-21 10:31:21       


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362项,涉及监管部门8个,分别为区经贸局(交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质监局和工商分局

区经贸局(交通局)

区经贸局(交通局)作为监管主体,对以下13项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管。

序号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处罚依据具体规定
1容纳他人停车场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2不得违反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63号)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3不得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63号)第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得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用盐销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1996〕第197号)第二十三条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得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①《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1996〕第197号)第二十二条;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18号)第三十一条。食盐零售企业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用户,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6不得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①《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1996〕第197号)第二十五条;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18号)第三十五条;由盐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至3倍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③《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第62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第143号修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85号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食盐实行准运证制度。跨省调运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省内调运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食盐准运证。在本省范围内运输除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应当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货主不明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货主的一切责任。
7不得违法生产销售食盐《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令〔1999〕第62号,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从事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碘盐加工企业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井矿盐卤水不得用于食品、副食品加工或者直接食用。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药物等并以食盐产品销售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后方可生产。 非碘盐、散装碘盐不得在零售市场上销售。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8不得将碘盐存放超过规定的保存期或者保管不善《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令〔1999〕第62号,2012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碘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场(厂)。 碘盐存放超过规定的保存期或者保管不善,含碘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碘盐加工企业进行补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8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非碘小包装食盐的产品包装标注不规范《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令〔1999〕第62号,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 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9不得违反盐业规定违法经营《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令〔1999〕第62号,201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纯碱、烧碱生产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并限于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内自用,不得转让或者销售。第二十条 除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进行管理,由各级盐业公司经营,确保供应。用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盐计划,并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所需用盐,不得擅自从制盐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调运。需从省外购进的盐产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统一调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省外购买、调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或者向国外购买生产所需用盐,在中国购买的,应当遵守盐业法规的有关规定。盐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指定的进出口企业统一经营。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11不得在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饲料生产用盐违规购进和使用非碘盐《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令〔1999〕第62号,201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饲料生产用盐应当使用碘盐,所需的碘盐应当从当地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因生产工艺不适宜使用碘盐的,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到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未加碘食盐(以下简称非碘盐)。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2食盐储存和运输不符合卫生要求《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令〔1999〕第62号,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防潮,符合卫生要求。食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混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食盐污染的,没收盐产品,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3不得以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18号)第三十二条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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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以移动互联网的平台应用,按照供应链和产业链双协同的产业升级路径,引导批发市场从渠道为核心价值转向以产品提质为核心价值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方向,主要的体现是:以大数据为根基,以服务为本源,以平台为窗口,打造促进产业升级的O2O平台,从而协助政府强化产业引导,优化产业生态,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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