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362项,涉及监管部门8个,分别为区经贸局(交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质监局和工商分局。
区城管局
区城管局作为监管主体,对以下2项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管。
序号 | 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 | 处罚依据 | 具体规定 |
1 | 不得设置未经报批或报备的户外招牌广告 |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
2 | 不得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