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362项,涉及监管部门8个,分别为区经贸局(交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质监局和工商分局。
区安监局
区安监局作为监管主体,对以下2项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管。
序号 | 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 | 处罚依据 | 具体规定 |
1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4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 |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并由此可能造成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