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362项,涉及监管部门8个,分别为区经贸局(交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质监局和工商分局。
区地税局
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13项,涉及监管部门2个,分别为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
序号 | 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 | 处罚依据 | 具体规定 |
1 |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事项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6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7 | 虚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