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362项,涉及监管部门8个,分别为区经贸局(交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质监局和工商分局。
区国税局
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13项,涉及监管部门2个,分别为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
序号 | 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 | 处罚依据 | 具体规定 |
1 |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不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不得逾期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不得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4 | 不得逾期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5 | 不得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保管、使用发票,不得非法代开、虚开发票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6 | 不得印制、使用假发票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