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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16-11-21 14:14:04       


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362项,涉及监管部门8个,分别为区经贸局(交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质监局和工商分局

区城管执法分局

区城管执法分局作为监管主体,对以下191项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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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处罚依据具体规定
1.城乡管理(7项)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七十九条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第五十四条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七十九条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第五十四条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报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违法建设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强制拆除时,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八十条;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③《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报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违法建设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环境保护管理(9项)
1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4年广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200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违法建设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2工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9年广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
3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其作业时间超出6时至22时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4年广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200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出规定的时间或者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4年广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200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出规定的时间或者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2009年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6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9年广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7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9年广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8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200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2012年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9年广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3.市政管理(25项)
1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车行道除外)《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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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简介 >
本项目以移动互联网的平台应用,按照供应链和产业链双协同的产业升级路径,引导批发市场从渠道为核心价值转向以产品提质为核心价值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方向,主要的体现是:以大数据为根基,以服务为本源,以平台为窗口,打造促进产业升级的O2O平台,从而协助政府强化产业引导,优化产业生态,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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