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产业政策 -> 海关政策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发布时间:2015-08-17 18:01:00       


2015年第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2年10月1日质检总局正式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质检总局对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备案系统

自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备案系统,其网址为http://ire.eciq.cn。境内外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该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办理备案。

二、办理进出口商备案

新备案系统启用后,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质检总局依法对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

三、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主要包括: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和购货者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相关信息的使用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自2015年10月1日起,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48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8月17日

 


平台简介 >
本项目以移动互联网的平台应用,按照供应链和产业链双协同的产业升级路径,引导批发市场从渠道为核心价值转向以产品提质为核心价值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方向,主要的体现是:以大数据为根基,以服务为本源,以平台为窗口,打造促进产业升级的O2O平台,从而协助政府强化产业引导,优化产业生态,提高服务效能。
联系我们 >
扫描二维码,了解更多行业资讯
电话:(8620)83339962 83338102
邮箱:gzpf668@163.com
传真:(8620)8333817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5楼
Copyright@2016,guangzhou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专业市场公共信息平台 粤ICP备1400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