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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内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26 10:00:00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5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五年。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8〕1号),《办法》被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目录,以集中清理方式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明确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转发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同意撤销县级从化市,设立广州市从化区。故此,从化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二)删除“县级市”的表述
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转发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同意撤销县级从化市和增城市,设立广州市从化区和增城区,自此,广州将不复存在“县级市”表述。
(三)删除“城建档案利用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的表述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的规定,已取消档案利用收费。
(四)删除“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表述,修改为“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
与上位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的规定保持一致,表达准确。
(五)将“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56号)修改为“住建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723号)”
根据住建部2010年8月3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同时废止,进行修改。
三、政策解读途径和时间
待《办法》印发实施后,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政务网站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内容说明
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办的《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9日印发。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6号)要求,修改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删除“县级市”的表述,三是删除“城建档案利用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的表述,四是将“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表述修改为“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五是将“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56号)修改为“住建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723号)”。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5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五年。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8〕1号),《办法》被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目录,以集中清理方式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办法》共六章,主要包括总则、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本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删除“县级市”的表述,三是删除“城建档案利用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的表述,四是将“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表述修改为“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五是将“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56号)修改为“住建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723号)”。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提请审议事项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以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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