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362项,涉及监管部门8个,分别为区经贸局(交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质监局和工商分局。
区质监局
区质监局作为监管主体,对以下2项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管。
序号 | 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 | 处罚依据 | 具体规定 |
1 |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