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362项,涉及监管部门8个,分别为区经贸局(交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质监局和工商分局。
区城管执法分局
此类总共有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12项,涉及监管部门2个,分别为区公安分局和区城管执法分局。
序号 | 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 | 处罚依据 | 具体规定 |
1 | 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 | ①《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7年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 |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②《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穗府〔1996〕129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